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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用人单位转让了工伤保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07 17:2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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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附:大同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发生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附:大同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发生工伤后及时申告,在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工伤用药目录的医疗费可全额报销(已经使用医疗保险的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2、工伤假期待遇:

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所需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奖佥、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身体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认定为第十级),第十级伤残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越重,伤残待遇越高。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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