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或者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工作的内地居民,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工作单位派遣函。
(3)在律师事务所、学校、医院工作的内地居民,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工作单位派遣函。
(4)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原派遣劳务公司或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