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50%—6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200元,每日每次最高报销50元。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照50%—6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为30元/年,高血压患者年度报销260元,Ⅰ型糖尿病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360元。
三、门诊慢性病
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45种),病种限额和报销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报销比例为70%左右。
四、门诊特药
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特药保障待遇,报销比例为50%。